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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anilao 潜水
anilao 潜水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普陀区镇坪路地铁站某出口,一台显示经营者为“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自动贩售机上,虽有“刷脸支付”标识,但在实际使用中,该选项已下线,消费者可以直接扫码开柜门获取需要的商品。“以前总觉得为了买一瓶水,还要出让自己的人脸信息,很不值得。所以,宁可忍一会走出地铁站,到便利店去购买,才感觉安心。现在这种担心放下了”,一位在地铁站内自动售货机买水的乘客对比介绍自己心态变化。anilao 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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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anilao 潜水》